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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和谐还是要依靠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观点商榷

  冯嘉林

  维护社会秩序和谐,依靠制度,还是依靠人?5月29日“声音、观点”版刊登了《制度之弊不是闯红灯免责的理由》(下称《制》)一文,笔者看完,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油然而

生。记得某次发生全国性恶性矿难后,新闻访谈中一位“专家”如是说:避免矿难的当务之急是提高矿工素质。笔者对这种“事在人为”的论点,颇有质疑之处。

  笔者亲见了一次闯红灯情景:数日前在一个十字路口,路人安静地等候红灯前,可不幸的是,红灯居然持续了近十分钟但仍无变化的迹象。人群出现了骚动,慢慢前移的人群最终演变成了近百人集体闯红灯的情况。市民真的是因为漠视交通规则才闯红灯的吗?如果这样草率的认定市民行为的性质,将会是很不公平的。现实情况其实相反,可以说红灯夸张持续时间迫使市民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这不是辩护陈词,这是事实阐述。

  《制》文中所言的个体的素质,其提高难以成为社会和谐所能依仗的基础,毕竟素质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立竿见影的。只有形成体系化的卓有成效的制度规制,才是最大程度维护秩序和谐的根本。“将社会文明的提升完全诉诸制度的设计”,这不仅仅是流行的主流话语,而是切合实际的根本解决之道。它不是以“制度已经完美无缺”为前提,它的逻辑起点是优良制度对个体行为能够起到有效引导和制约的作用。

  首先,制度的稳定属性,使人能够对自身行为产生预期,由此作出行为的预判和选择。普通公民并非圣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人都会趋利避害,维护个体利益最大化。这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和个体素质毫不相关。由此可以想像,当制度会造成对个人利益的损害时,个人当然不会遵守它。以红灯为例,遵守交通规则能够保证行使者的安全,由此产生对个体的好处,红灯会得到遵守。但当红灯时间过长,导致个体认为拖延时间会产生对自己更大的不利益时,遵守红灯带来的利益会被放弃,违反红灯产生的不利益会被容忍,制度就会被有意违反。行为的预期结果决定制度的遵守好坏,这是从根本上考验着制度的设计。

  其次,有效的制度,更符合社会的普遍意识,由此引导公民遵守制度。制度的产生时间较晚,它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和社会普遍意识相结合。以中美两国强制管理制度为例,普通中国公民无所谓是否持有枪支,中国的严格的强制管理制度由此得到了较好的遵守,制度效果显著。但在美国,其公民从建国之日起便认为:持有枪支是基本人权,它能使公民有能力反抗国家在以后可能出现的暴政。可见,社会普遍意识是制度设计的基础。只有符合它,制度才能得到遵守。

  再次,制度应当根据社会的变化,不断修正其引导的方向,使之制度不断与时俱进,保障社会秩序。在社会行进过程中,制度漏洞确是难免,完美制度永不会出现,因此制度设计完善不会停下其脚步。但在不断追求完美制度的过程中,社会公民的行为和意识会被不断探寻和适应,制度因此具备了对公民行为更好的引导性和制约性。制度虽不能保证终极完美社会的出现,但它能实实在在避免最坏情况的产生。这就是制度,一种系统化的规制措施,它不相信人的素质,但它相信人的行为效果在良好制度下是可控的。

  在我们国家,由于制度瑕疵产生了很多不遵守规则的现象,甚至某些法律,因为脱离本国现状而成为一张废纸。不遵守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同意对违反制度者,不论其理由如何,都应得到处罚。但根本解决规则违反的方法,首先应当是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用所谓“素质”理论教育或凭执法强制力进行遏制,对解决制度性不遵守现象是毫无意义和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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