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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基准线”打造法治工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4日讯 记者姚芃 据来自浙江省工商局的消息,从6月1日起,浙江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全面推行《关于规范工商行政执法办案行为的十条意见》,统一使用执法办案业务系统软件,推行行政复议建议和反馈制度,案件转办、交办、督办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全面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核审、听证、复议主持人制度。从而使所有执法案件信息规范透明,责任明晰确定。

  该意见实际上是浙江工商行政执法的“十条基准线”,执法“越线”将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加快执法办案的信息化建设,规范软件应用,使正在办理的案件处在信息化管理状态。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执法分工。三、明确案件质量标准,规范办案流程,着重从立案、强制措施、告知、处罚执行、物资处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四、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调查取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防止随意性。五、坚持合理行政,规范自由裁量,制定规范性意见并经上一级工商部门同意后施行。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范案件移送。七、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执法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建议和反馈制度。实行案件转办、交办、督办制度。实行案件回访制度,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走访当事人,了解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实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后续工作的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八、定期清理案件,规范办案时限,各级办案机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一年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扣而不立、立而不办、办而不结、结案不执行”的情况。案件清理结果要和案件主办人的考核挂钩。对于人为因素而造成的“悬案”、“拖案”,监察机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九、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规范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代案件的来源,列举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明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说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述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十、推进执法人员专业化建设,规范执法资格。全面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核审、听证、复议主持人制度。

  “十条意见”明确规定,案件主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对案件质量负首要责任;核审主持人在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核审意见;听证主持人在听取办案机构的说明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独立写出听证报告;复议主持人在分析、调查申请理由、答辩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复议决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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