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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避免与现行法规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编者按:

  居高不下的房价,正在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从“房地产调控六点意见”(简称“国六条”),再到最近推出的15条操作性措施,我国新一轮的房地产调控无疑已经正式开始。然而,面对这些相对更为具体、更为细致、更有针对性的房地产调控新政,社会各界并没有表现出盲目的乐观。相反,不少人正在不无困惑地看到:这其中的一些具体措施,和我

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之间,明显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彼此冲突的地方。

  任何公共政策都难免有一些内在局限性,关键是如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尽快将其降到最小限度。因此,我们刊登这篇“法治时评”,就是希望有关方面在推进房地产调控新政的同时,能够尽快采取进一步的办法,来使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能够尽可能地协调一致,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这不仅是防止政出多门、维护现有法律制度应有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整个调控新政最终得到顺利、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法治时评

  熊可

  ■宏观调控法制化的一个基本表现,即调控措施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对法律的修改,而应当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市场要素的调节。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目的,不应当是打击和剥夺那些从房地产市场中牟取正当投资利润的人,而应当是运用法制化的手段引导他们在牟取正当利益的同时,使得公共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

  ■我们应当更多地将我们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通过法律来规范国家的行为,使国家与市场之间的进退始终处于法制的轨道,从而有利于经济乃至全民福利的增进。

  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29日已经正式公布。《意见》紧紧围绕如何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针对住房结构及价格两个核心问题规定了15条具体的措施。可以说《意见》的出台大大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和管制的力度,明确表达了国家的政策取向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决心。然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考查,《意见》的相关规定也暴露出了我国宏观调控运行尚未法制化所存在的问题。

  《意见》中综合运用了多种调控和规制手段,例如政府发展规划、税收、信贷、土地管理等等,然而这些调控措施的运用却存在合法性的问题。笔者曾在此前撰文,呼吁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纳入法制轨道,并在文中提到法制化的宏观调控,应当由具有合法调控权限的调控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定的调控手段。之所以强调法制化,是因为任何仅仅是出于良好初衷的调控措施,都可能因为违反现有的法律框架,而导致对一些宏观调控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漠视和对法律尊严的削弱。

  法制化的宏观调控运行框架,为宏观调控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护,使得任何市场主体都不会因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及管制措施而受到不合法的权益剥夺。而宏观调控法制化的一个基本表现,即调控措施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对法律的修改,特别不应当是无权主体对法律的修改,而应当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市场要素的调节。而此次《意见》中规定的调控措施,就涉及到《营业税暂行条例》、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的重要内容的修改,例如在信贷措施中规定,“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事实上,这不仅是对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所具有的法定经营自主权的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对担保法在事实上的修正。即对可以作为担保的标的做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限制性规定,即使是国务院、银监会也不能为了调控的目的而超越法定权限对担保法的相应规定做出限定和补充解释。而一年前,国务院对房产交易营业税进行调整的规定,在《意见》中又再次进行了调整,虽然《营业税暂行条例》赋予了国务院调整营业税税目、税率及减免税项目的权限。但是如此频繁地修改同一课税要素,使得税收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受到了损害,纳税人对于纳税的基本预期变得不确定,这也会严重影响政府在税收方面的诚信形象。

  此外,值得肯定的一点是,《意见》充分体现了宏观调控法中对宏观调控手段的特殊要求。即国家宏观调控目的在于对市场的引导和促进,限制和剥夺不应该是其主旋律。这也是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区别与传统法律部门的重要特征之一。允许人们牟取正当合法的利润是市场经济促进经济飞速发展的原动力,我们不应当责备那些希望通过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牟取合法利润的人。因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目的,不应当是打击和剥夺那些从房地产市场中牟取正当投资利润的人,而应当是运用法制化的手段引导他们在牟取正当利益的同时,使得公共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从《意见》来看,许多措施并未都是与房地产市场投资者利益针锋相对的,而是体现了引导,同时也更多地关注如何帮助低收入者的权益,通过一些具体的措施促进低收入者居住权益的保障。

  当然,《意见》还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意见》在事实上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而我们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一直强调的却是国家应当逐渐放松管制,为什么在房地产市场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国家调控和管制的加强呢?不过,有一点我们应当清楚,即现代市场经济已经不是一个需不需要国家干预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外在于市场经济,而是已经在事实上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个经济实体。国家权力及其所掌握的资源的运用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经济的运行造成影响。我们应当更多的将我们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通过法律来规范国家的行为,使国家与市场之间的进退始终处于法制的轨道,从而有利于经济乃至全民福利的增进。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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