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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叫停“名校办民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名校办民校”,又被称做“公参民”学校,是指公立重点中、小学开办私有的“民校”,因此形成了“校中校”或“校外校”。这种学校既能享受公办学校多年积累起来的巨大无形资产,又能堂而皇之地以民办学校的价格收费,却可免除民办学校的风险和公办学校的义务

  本报讯(记者丁毅 宁风) 备受非议的“名校办民校”现象,将于今年9月1日起从

山西省逐渐消失。5月26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所有“公参民”学校须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要求审批机关停止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据悉,由省级人大出台法规叫停“名校办民校”,在全国还不多见。

  “公参民”模式增加了谁的负担

  据记者了解,一个公立学校的初中生,杂费每学期80元,借读费每学期500元,其他另外费用合计每学期不到40元。而山西省某实验学校“公参民”后,单是学费就从过去的每人每年几百元涨到了近7000元,三年读下来需要2万多元。

  “公参民”模式,不仅加大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而且破坏了基础教育的公平竞争格局,拉大了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的差距。近年来,越来越多公办名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因其固有知名度和办学实力明显优于很多学校,加之不必受公办收费金额、就近入学等条件所限,引得学生蜂拥而至,名利双收。而不少普通公办和民办学校却陷入“生源差——实力弱——愁生源”的恶性循环之中。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新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公办学校不宜介入民办教育。“民办学校虽然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但是属于市场范畴,是以其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发展和投资回报率。”公办学校介入民办教育领域,有可能会背离其本质属性。

  5月26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其中规定,由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并经过批准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取消“公参民”,民办学校资金如何保证

  针对《办法》的出台,一些中学校长向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从心里不愿意多收家长一分钱。取消“公参民”,不许招高价生,我们完全赞成。但前提条件是政府一定要保证办学经费的正常投入。如果政府经费不到位,学校各种收费又要受到诸多限制,正常的教学工作用什么来保证?

  这个问题目前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今年初召开的山西省教育工作会议作出规划:2006年,该省将通过布局调整、办学机制创新、建立高校和示范高中学校帮扶机制等措施,基本取消规模小、条件差、师资水平和社会声誉低的薄弱高中学校,提高高中教育的整体质量,力争到2010年,在全省努力建成市级示范高中学校150所,省级示范高中学校100所,并争取一批学校进入国家级示范高中学校行列,使全省普通高中60%以上的学生在示范高中就读。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将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时,应向该民办学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而民办学校师生在资格认定、先进评选、升学、就业等诸多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同时,为防范一些民办学校因突然停办而损害师生利益,《办法》规定,山西省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丁毅 宁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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