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能简称为“代表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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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王安泽(安徽省寿县人大常委会) 【新闻】
2006年4月17日《检察日报》第6版“学者专栏”刊发了题为《代表大会不能用小组会议来替代》的文章。 【疑问】 文中将“代表大会”混淆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解答】 应该明确的是,“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简称。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种制度设置,而不是一种会议形式。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实现管理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具有科学的完整性。《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整套完整的内部组织系统,同时包含着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这些国家机关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具有法定的严肃性。一般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会议形式包括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的常委会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可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等多种形式,且每种会议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形式的一种,而不是全部。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界定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5项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13项职权;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14项职权。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丰富的内涵,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着质的区别。 王安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