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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征集)律师担任人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否执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律师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有专家认为现行《律师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应当加以修改。理由是律师担任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能执业,就没有收入来源,这样不利于律师参政议政,应当将其修改为“律师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停止律师身份,但不得利用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优势”。但也有人认为应当保留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律师既执业同时又担任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容易利用后一身份干涉司法,导致司法不公。

  话题提供: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 杨涛

  截稿日期: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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