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立法解决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 上下游交接水质由下游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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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04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苏稻香通讯员/钟奇振)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广东水环境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法律,为解决我省江河上下游之间日益增多的水质纠纷提供了“标尺” 。根据规定,交接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条例》规定断面水质将由下游监测,并规定“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条例》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交给下游不达标水质的责任地区,其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环保法律专家指出,新出台的《条例》对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责任人、交界断面的设置与监测、对水质影响较大的政府行为的控制、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交接断面水质超标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护水质,协调河流上下游发展,防止并解决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意义重大。 图: 饮用水质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图中少年从江中打的水俨然已经发黑。卢慧明肖凌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