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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杜绝手机信息的“欺诈快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毕舸

  针对近期广大电信用户反映强烈的六类手机信息服务业务价格欺诈问题———不明示价格、使用“免费使用”“三天免费试用”等诱导或欺骗消费者、强行订制并扣费、取消困难,在退定程序上设置壁垒等,信息产业部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从6月份开始,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手机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情节严重

的,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从各种“欲遮还羞”、披着“倾情交友、爱情秘语”面纱的手机暧昧信息,到以群发方式发给无数人的垃圾骚扰信息,让公众烦不胜烦。

  手机信息服务领域成为“高危”领域,反证了它已经处于失范状态———在手机服务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初期,新旧社会规范并存、交替更迭,企业的自律藩篱被不断突破,引发了大量的失范行为。

  失范的行为,首先是处于法律“天窗”期的行为。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范,由于不适应手机信息时代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一时没有形成新的法律,大量以手机为载体的信息化传播行为处于既不受“旧法”的制约,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

  这带来了第二重后果:对各类冲突行为的规范丧失。手机信息化平台上的“无法无责”泛滥,一些在以往经营中循规蹈矩的信息内容服务企业,在手机的信息化平台可能会变得疯狂———它们认定这是一片没有高压线的天空,想怎样就怎样;一些手机运营企业助纣为虐———它们自我感觉不想也无力对任何东西负责,任凭不良信息内容传播企业“怎样都行”。

  在信息时代,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个人有拒绝不愿接受信息的权利,信息发送者有不给受众制造信息恐慌的义务。利用手机平台滥发信息,乃至信息欺诈,就是对公众权利的犯罪,必须受到相应的惩处。

  从对策上看,政府似乎还沉浸于传统的行政监管、“运动式疗法”的路径中。半年的专项整治活动声势固然浩大,“停业整顿”不可谓不严。但在这个“兴奋期”之后,我们无法确保此类行为不卷土重来。

  因此,在欢迎信息产业部大力整顿的同时,笔者认为:手机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若想“治本”,就要采取以法治之的途径,将信息归拢于符合社会良性进步的轨道中来,立法严管手机滥发虚假信息。法律相对于企业自觉、行政监督,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的普适性与强制性。有关解决手机信息欺诈的法律一旦确立,任何再频繁骚扰消费者的行为就不是简单的不道德行为,而是违法行为。这些手机、垃圾短信制造者就不仅须面对叫停的苦恼,或还将被罚款乃至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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