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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果道德底线突破了法律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11 四川在线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6月1日《扬子晚报》)

  从法治的基本精神上讲,同等行为同等责任是体现法治公平的最基本要求。在具体

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之外,法律拒绝把一些非法律因素作为裁定当事人应受惩罚的依据。虽然江苏省公安厅的“意见”只是把“从轻处罚”限定在“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看似苛刻的标准上,由此可能导致怎样的执法后果恐怕还是次要的,单是突破了法律不能从行为之外认定责任的基本准则,就足够我们警惕了。

  具体地说,“生活所迫”是卖淫的理由?江苏省公安厅的“意见”无疑承认了这种理由的合理性。但笔者以为,首先,因为“生活所迫”的标准难以确定,所以它决然不会成为公正执法的操作准绳,而只能导致执法腐败。其次是,默认“生活所迫”就可以卖淫是道德的沦丧。如果真的是为生活所迫,那么多比卖淫者更为生活所迫的人都可以自强自立,有些残疾人哪怕是接受社会救济都没有去卖淫,卖淫者的“生活所迫”又怎能成为博得道德同情的理由?这样说来,以“生活所迫”为借口对卖淫者施以法律的恩泽,更是荒唐透顶!

  另一方面,“初次卖淫”与“多次卖淫”如何界定?请看日前媒体盛传的“卖处”案:3名少女用浸泡过鳝鱼血的海绵塞入体内冒充处女,以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处”活动达40余次,才被株洲市芦淞公安分局庆云派出所抓获。冒充的“处女”尚且骗过了许多人,公安机关如何去鉴定“初次卖淫”?是被抓的“初次卖淫”还是没被抓的“初次卖淫”?是A地的“初次卖淫”还是B地的“初次卖淫”?是自己承认的“初次卖淫”还是警察认为的“初次卖淫”?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厘清,以此作为依据的执法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江苏省公安厅出台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竟然能够出台,折射的无论是执法部门的职业素质还是道德意识,这都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进一步推论,从“规范处理卖淫行为”的初衷出发,公安部门的“意见”如果只是加大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可能导致愿违的效果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当道德底线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理由,并能够公然实施的时候,社会正义也就随着社会道德一同沉沦了。这种突破可能对法律和道德造成冲击的颠覆性,是需要我们清醒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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