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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侵权事实能另行起诉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1:47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刘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刘某房屋的门窗砸坏。刘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受理后,判决认定刘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刘某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该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此案,刘某想知道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该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刘某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故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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