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岂能为个人之错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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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4:0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昨日热议 事件 湖南湘潭刑侦支队刑警贺浩波为私事驾车,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目前湘潭市公安局按照每位死者19万元的补偿标准,正在发放补偿金。该局还一次性垫付了20万元现 金,用于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京华时报)评论 湘潭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宋淑端称贺浩波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既然是私人行为,凭什么要“公家”为他负责呢?依照这种逻辑,那他杀了人,湘潭公安局岂不也要为他的杀人行为负责了?!谁来负责呢? 该局的解释冠冕堂皇:毕竟发生在湘潭公安队伍中,湘潭市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有责任,那为何不引咎辞职呢? 用公家的钱,息了事宁了人,减小此次事故带来的社会影响,使得上级部门不至于更为恼火,进而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不至于最坏。多好的事啊,又不花自己一分钱。 这次特大交通事故中有两个不争事实:贺私驾公车;湘潭市公安局在公车使用上存在问题。贺因车祸已经被公安队伍除名,当然最终也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现在公众关注的是:湘潭市公安局如何收场?公安部如何挽回自己的面子,维护自己的权威?湘潭市公安局主动为个人之错买单,谁能说不是用国家的钱为自己的罪责开脱呢? ——刘海涛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