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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来驰名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5:50 淄博新闻网

  ■文/本报记者 徐光莹通讯员 肖春燕近日,淄博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扳倒井牌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市第二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认定的驰名商标。

  今年1月25日,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扳倒井公司”)以高青县永富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康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

:原告的前身是高青县酿酒厂,已有近50年的酿酒历史,是国内生产白酒的骨干企业。1988年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高青县酿酒厂注册第308396号“扳倒井牌文字及图形”商标。原告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扳倒井牌”注册商标已连续使用18年,成为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该商标在2002年、2005年连续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的产品及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具有良好的商誉,“扳倒井牌文字及图形”商标已经属于驰名商标。永富康公司擅自在其产品、包装箱、广告牌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的第308396号“扳倒井牌”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2、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0元。

  淄博中院知识产权庭经公开审理后,依照《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一、原告扳倒井公司使用在“酒”商品上的第308396号“扳倒井牌”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二、被告永富康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包装箱、广告牌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消除侵权标识;三、被告永富康公司赔偿原告扳倒井公司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及调查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共计人民币38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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