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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改判就必须启动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8:49 法制日报

  为了进一步改善诸多被极度关注的司法审判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近期内出台针对再审诉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国家赔偿、减刑假释等在内的一系列指导意见,该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向本报记者透露了上述指导意见讨论稿的有关内容。

  可能导致改判必须启动再审

  据介绍,2004年4月,广东高院出台了《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规定对“可能有错”的案件启动再审、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改判。该暂行规定被媒体普遍解读为“再审门槛降低”,而从2005年的数据来看,当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再审案件2275件,其中依法改判645件,改判率接近30%,占全省生效裁判的万分之一。

  但是,以怎样的标准认定“可能有错”却存在一定的争议,该院在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则明确界定:如果“可能有错”的“错”成立的话,会导致原审判决生效裁判错误,则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新发现了证据,或者在一、二审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获得准许,但是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证据,均可以作为“新证据”在再审中进行提交。

  实行案件质量零申报制度

  广东高院副院长李琦就案件审判的质量问题表示,案件审判的质量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要克服以往案件质量评查中的“随意、过滥过泛”问题,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针对去年4月出台实行的《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意见讨论稿明确提出:有关部门监督转批的,或投诉、申诉、群众来信等材料,可能涉及质量问题又未立案处理或不符合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审查的案件均可以认定为“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同时实行零申报制度。有质量问题案件划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违法审判问题。认定权属于审判委员会,如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裁判错误的,则都可以认定为违法审判。

  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讨论稿提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讨论对违法审判案件责任人的处理,但是如监察部门收集到的涉及本院院长、副院长和上级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则应移送上一级法院的监察部门,由上一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不予减刑

  今年年初,广东高院开始施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但此次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则明确:即使符合在细则中所说的“确有悔改”的表现,达到可以减刑的条件,也不能认为罪犯由此必然可以获得减刑,一般来说,各中院的年度减刑假释总体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去年。

  讨论稿强调,不能简单绝对地将罪犯获得的奖励和减刑刑期进行直接挂钩,对于那些在服刑后依然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应当认为其没有悔改表现,除非确实有重大立功,否则一律不予减刑,减刑时也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讨论稿中提出:可以从宽适用假释的范围包括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年满60岁,病弱、伤残而且生活有着落的罪犯,被害人是亲属或者近亲属,且同意假释的等;而从严适用假释的范围则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要案罪犯等,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一般不予假释,罪犯拒不交代个人真实身份的,除不予减刑外,也一般不予假释。

  本报广州6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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