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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坚称实习生没工资的底气哪里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9:49 四川新闻网

  6月8日上午,安宁某高校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的20名学生齐聚兰州广域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公司讨要实习期间的工资。而公司却坚称和院方就此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上并没有给学生发放工资的条款。公司为学生提供了实习的软硬件环境,为学生提供了实习的素材,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收获了知识和技能,理应学生给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不是公司给实习学生发工资。(6月9日《兰州晨报》)

  这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实习生也是“劳动者”,理应享有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在内的各项法定劳动权利。作为实习基地的该公司,虽然与院方签订的协议书上并没有给学生发放工资的条款,那是公司与学校之间的事。实习生为实习单位付出了劳动,创造了效益,实习单位自然应当付出相应报酬,怎么反成了“理应学生给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说该公司是没有法律常识,恐怕没有几个人能够相信。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该公司朗朗晴空下放着明白装糊涂,坚称实习期没工资,他们的底气从哪里来?

  一是制度缺陷造成监管乏力。且不说工会对企业没有任何直接的约束力,也没有执法权,即使是劳动部门,现行劳动监察条例中也没有赋予他们强制执行权力,相对于工商税务部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执法权,劳动部门只有在送达处罚通知对方拒不执行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这还得是在通知送达3个月之后申请。没有执法权和缺乏钢性执法权的尬尴,已成为其劳动维权工作的“软肋”。为此,当前一是要解决工会维权的权力问题,二是要解决劳动部门执法乏力和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从源头上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给予劳动部门更大的行政执法权,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刑事处罚条款,才能给违法者以足够的威慑。

  二是劳动部门的监管被动。如果说劳动监管部门疏于监管,可能会埋没劳动部门的劳动,但与其他部门相比,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被动却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现有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有待完善,但就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而言,劳动监管的被动仍需亟待改善。质量监管找质监局,市场监管找工商局,社会治安找公安局,这不仅早已成为妇孺皆知的社会常识,而且所到之处常见有关部门的身影。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去找谁?恐怕还是很多人维权之前的一个疑惑――这就是制度缺陷的问题了。节假日加班双倍、三倍的工资不乏法律保障,但仅限于逢节必喊、提醒劳动者而已,多数劳动者不但没有看到双倍、三倍的工资,更没有看到劳动监管部门的主动出击。农民工已成为转型期的社会现象和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要烦劳总理操心。这些因监管缺位造成的劳动侵权事实比比皆是,自然也给了侵权者振振有辞的底气。

  虽然学校一位负责人也称,学生讨要工资的做法影响到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但无论如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实习生也是包含在内的。说学校与公司放着明白装糊涂也好,没有法律常识也罢,反正一纸“出卖”了学生劳动权益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作者:赵炳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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