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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规定,咋能“死去活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4:04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南国早报》昨日报道:市民黄某到南宁市第二拘留所探视一位因打架被拘留的朋友,然而,他却被拘留所的人要求炒了60元的菜。拘留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周六和周日,拘留所规定不能探视;星期五是规定的探视时间,但只能跟被探视人通15分钟的电话,不能见面,如果想见面,可以按每人炒30元钱菜的方式,到拘留所的食堂与拘留人边见面边用餐;星期一到星期四也可安排见面,但必须要用“炒菜吃饭”的方式来变通。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在很多时候,我们都把这看作“办事灵活”加以赞叹。此时,笔者突然醒悟,所谓的灵活,所谓的变通,在很多时候,危害极大。

  “规定是死的”,指的是规定具有固定、不活动的特质。对应到具体生活中,是指“把时间定死、把地点定死、把行为定死”的意思,“死”字绝无贬义。而让规定“活”起来,就是对规定的破坏、颠覆,使规定不再具有规范性、稳定性。

  可是,在那个拘留所,规定因为人而“活”了,这是借助炒菜吃饭的手段而“变通”,其终极目标无非是钱而已。在钱面前,规定活了,也意味着死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这样让规定“死去活来”的例子还少吗?规定是不准排污的,可某企业是纳税大户,执法就“灵活”了;规定是不准闯红灯的,可一些车是挂O牌的,执法就“变通”了;规定是不准公款吃喝的,可请领导时那就“下不为例”了……或许,这样的“灵活”,被人津津乐道,且植根于许多人意识里。然而,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所依赖的基础,就是规定的刚性本身———它必须是“死”的、经必要程序才能“活”。

  规定“死”不了,百姓活不成!

  管弦士(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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