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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房屋均要缴存公用设施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4:17 深圳商报

  竣工房屋均要缴存公用设施基金

  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改造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第30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开始执行。

  《实施意见》对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起,全市所有竣工交付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均应当统一缴存专用基金。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1994年11月1日《条例》实施前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其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筹集办法另行规定。根据今年3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专用基金属业主所有。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时,应当按规定将专用基金划拨到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专用基金只能用于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此次《实施意见》提出,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以房屋项目的建设总投资为计算基数。在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建设总投资”以法规解释方式作出清晰界定前,收取专用基金时,暂以建安工程造价和地价为计算基数(其中特区内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不含地价)。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以该房屋项目办理房地产登记时提交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为依据。地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价款额为准。待“建设总投资”概念及范围明晰后,再进行全面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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