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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共同财产不?得翻旧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8:44 沈阳今报

  庭审焦点:

  A.1984年老人买房(此时有3个孩子),1989年再婚,1998年去世。

  B.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C.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表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房子是否为他与再婚的老伴的共同财产?

  今报讯(首席记者隋冠卓)老伴去世8年之后,80岁的谢老太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当初两个人一起生活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没白伺候他那么多年。”昨天,谢老太拿着判决书,咧着掉光了牙齿的嘴笑了。

  动迁费被取走状告继子

  58岁那年,谢老太嫁给了刘忠,当时双方都有自己的孩子。“房子是1984年老伴从单位买的,不到30平方米。”一起生活了9年之后,1998年,刘忠去世。老太太直到2003年11月这个房子动迁才搬走。当时动迁办给了老太太89607元的动迁费和990元的补助费。刘忠的儿子刘利偷偷拿着老太太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挂失,并把这9万多元全部取走。

  谢老太把刘利告上法庭。2004年9月,大东区人民法院判令刘利还钱。

  要求继承遗产老太被告

  没等钱要回来,谢老太被告了。刘利姐弟三人认为房子是父亲的,这笔动迁补偿金应该是父亲留下来的遗产。

  大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是刘忠和谢老太结婚前从单位买的,属于刘忠的财产。法院判决三个孩子每人继承2万元,老太太继承剩下的29607元。

  属于共同财产不用新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刘忠是1998年去世的。根据新法出台前的处理意见,刘忠的房子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因此判决,动迁费中一半属于谢老太,另一半由谢老太和三个孩子均分:三个孩子各得到11200元的动迁费,谢老太继承了56007元。(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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