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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兑现广告承诺就双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8:5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0日讯 记者姚芃 走进时下的商场、超市,各种各样的促销广告让消费者眼花缭乱,不知有多少消费者被掉入广告陷阱花了冤枉钱而叫苦不迭。由此引发的纠纷往往因取证难、定性难而让消费者吃哑巴亏、商家占尽便宜。日前,唐山市消协在解决纠纷时认定,商家的促销广告与消费者是附条件的诺成合同关系,不履行其承诺就是违约、欺诈。

  消费者路女士5月1日在唐山保龙仓超市购物时发现,大幅广告内容中许诺“凡在保

龙仓超市购物满200元者,均可持购物小票到领奖处获得价值528元的刮痧礼盒”。

  不料,当路女士消费了252.14元后持购物小票到领奖处领取礼品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刮痧礼盒要由一家名为‘顶尖’的美容院代为保管,消费者需要刮痧服务时,要到美容院由专业人员为其操作,每次还要交纳6元的费用。”

  路女士认为这是商家玩广告文字游戏骗术,但与有关人员理论的结果是“想去哪告就去哪告”。

  唐山市消协接到路女士投诉后,经过调查认为,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有关欺诈行为的规定,认为保龙仓超市是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进行误导消费,是非常明显的欺诈行为。应当由保龙仓超市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

  商家却辩称,此广告只是说取得领奖凭证,根本不是让消费者去领取奖品。领奖凭证上才有更“准确”的活动细则。

  消协指出其主体广告已经向消费者说明,如果消费满200元就可获得价值528元的礼盒,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诺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消费满200元,那么礼盒的所有权就将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就享有对该礼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消费者是否选择在美容院接受服务,应由消费者自主决定,商家是没有权利干涉的。

  最终,经营者明白了其到底错在何处,并接受了唐山市消协的意见,返还了消费者应领奖品的双倍价款以及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1100元,使此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相关链接

  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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