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莫忘引导和规范“村规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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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8:50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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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乡村,历朝历代的村民们可以不熟悉朝廷的“法度”,但绝对知晓“乡规”、“村规”、乃至“族规”,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同样的标准评判乡邻的行为。大致可以说,“乡规”、“村规”、“族规”起着维护乡村文化传承和秩序的“习惯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彻底翻身成了 农村的主人,其标志之一即是在乡村传统习俗的改革上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注入新社会的新精神,逐渐形成了以“村规民约”为规范的新习俗。特别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于各级政府积极介入“村规民约”建设,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风尚的进步。但是,毋庸讳言,既有的“村规民约”建设成就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以下不足: 1.流于形式。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官员以应付差事的态度对待“村规民约”建设,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推行,“村规民约”只是变成了一块块耸立在村头的石碑,其内容往往是时任乡、村领导自以为是、“为民作主”的作品。这样的“乡村民约”只能吸引验收人员或者观光客的眼球,而村民们大多不屑一顾。显然,只是刻在石碑上而不是镌刻在人民心中的规约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 2.优秀的乡村传统文化损失严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来的历次运动如暴风骤雨般反复冲刷着我国乡村传统文化的几乎每一个角落。乃至今天在许多乡村传承和传播传统文化的知识分子已荡然无存。年轻的一代人们向往着城市的灯红酒绿,他们中许多人没有机会接受祖辈们出门前必修的为人处事、奉公守法的传统教育,而这类教育往往不仅来自学校,更得益于“乡规”、“村规”、“族规”以及父辈们的言传身教。 3.封建文化的糟粕在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有程度不同的反映。由于数千年封建文化的浸染,在真正由村民议定而不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传统文化的精华和糟粕往往共生于同一个规约中。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有的“村规民约”中竟然明文写入有歧视妇女、歧视上门女婿的内容,个别“村规民约”中的内容还存在与现行国家法律有明显抵触的地方。 4.个别地方的“村规民约”片面强调村民利益保护,存在与国家利益冲突的现象。尤其是在近几年,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在涉及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征用、矿山开发等方面,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村规民约”天然地成为村民们维护群体利益的“约法”选择。应当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村民们是讲道理讲法制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约法”也是合理合法的,理应受到尊重。但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在地方恶势力的操纵下,“村规民约”也成了漫天要价或者排除外来投资者的利器,成了暴力抗法者或聚众滋事者的工具。此种现象也应引起足够的关注。 鉴于上述种种情况,本人建议: 1.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重视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指导。既要尊重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和首创精神,又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又要引导村民坚决摒弃封建文化的糟粕和不良恶俗;既要坚决保障农民依法约定“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利益的权利,又要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不良人员尤其是恶势力滥用或利用。 2.在新农村“村规民约”建设中政府应加强引导,但切忌行政命令,更不能包办代替,替民作主!同时,要约束各级官员尤其是基层党政官员尊重乡村的善良风俗,自觉遵守村民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入乡随俗,身体力行,切实把形成善良的风俗秩序作为各级党政官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道德使命。 3.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抓紧搜集整理、组织研究散存于民间的“乡规”、“村规”、“族规”,抢救乡村习俗文化,编撰符合时代要求的指导乡村文化建设的示范性文本,广为宣传“村规民约”建设的重要性,真正从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建设。 4.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以适当的形式明确“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农村的善良习俗得到遵守,以利于乡村新文化的形成。 http://www.qgblog.cn/blog/showblog.jspe?site_id=36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