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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容公民“挑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4:41 大河网-河南商报

  吉林省吉林市退休工程师肖龙云,2003年被市政府聘为政务公开监督员,由于他敢于“较真”、“挑刺”,被一些人视为“异类”,次年市政府不再聘他为政务公开监督员,理由是他年龄太大,而他以个人名义继续做着义务监督员的事儿。(7月12日《新京报》)

  由于肖龙云的“较真”、“挑刺”,把一些部门“搅和苦了”,甚至影响到了某些人的升迁,被一些人视为“异类”。他最终“下岗”,或许是一些人希望看到的结果,但可

以肯定的是,这不是肖本人和公众希望看到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反问:政府何以容不下这个敢于“较真”、“挑刺”的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存在?

  表面上看,这是政务公开监督困境的表现,不过,笔者以为,这是政府和公民之间关系定位不清的必然结果。我们知道,公民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政府是公民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政府在行使这种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这种监督权是人民应该享有的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告诉我们,公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如果不加约束,必然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指出: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我们必须明确,政府公务人员是人而不是超道德的神,政府行为也必然受公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影响和制约。

  从人性假定的角度来看,组成政府的公务人员都是理性经济人,天然具有自我和趋利意识。作为社会组织的政府同样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会追求政府的组织自利和公务人员的个人自利。因此,除了为社会服务的公利性外,政府同时还无可置疑地具有自利性,正是这种自利性影响了政府的行为。这是政府辞退敢于“较真”、“挑刺”的肖龙云的重要诱因。

  卢梭认为,公民把国家具体事务的管理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是这些管理权力的执行者,是公民的仆从。政府的国家事务管理权在执行中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因为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自我膨胀容易导致其腐败或暴政。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不能剥夺公民的权利,更不能因公民“较真”、“挑刺”而拒绝监督。

  ■朱四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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