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让利不得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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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8:2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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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记者姚媛媛 【金陵晚报报道】 药房托管让利患者的水平,不应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 昨天,南京市纪委、市卫生局、市监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药房托管”方案的指导意见》,强调各区县“药房托管”必须明确给患者的具体让利比例,不允 许只搞委托人、受托人“双赢”。据了解,目前,南京“药房托管”大体可分为3类: 由单个医疗机构与单个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单独托管”模式; 由多家医疗机构分组(打包) ,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两家药品经营企业(西药、中草药各一家)组成的“组合托管”模式; 由全区医疗机构共同委托一个经办机构集中采购的“集中托管”模式。 《意见》给出了药房托管向患者让利的对照标准:一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非中标药品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 实行“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 采用“单独托管”、“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与委托人进销差率两项之和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进销差价率在15%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 二级医疗机构经销市中标产品的实际进销差价,超过江苏省物价局规定差别差价率的,向患者让利率必须不低于5%。 (编辑小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