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砸死两龄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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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6:36 长沙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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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祸的电视机柜。刘少尧 摄 “这是5万元现金,请你清点一下。”7月17日下午,天心区人民法院第二调解室内,随着被告胡某的现场给付,一起比较罕见的因家具设计缺陷致人死亡赔偿纠纷案,以调解 的方式在法院审结,双方当事人对审理结果较为满意。受害者父母索赔20万 2001年3月1日,郑某、刘某夫妇在胡某经营的某家具厂,购买了综合电视机柜件、收缩桌1件、老式咖啡椅6张。同日下等。在使用过程中,郑某在电视机搁置处摆放了一台厘米的电视机,搁置处的抽致人死亡赔偿纠纷案。 横祸几乎是从天而降。2004年10月23日下午4时40分,刘某将其2岁半的儿子郑明宇送至湖南省儿童医院急救,当时病历记载“头部被电视机砸伤,伴昏迷40分钟”,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在郑明宇住院治疗期间,郑某打电话给该家具厂,计缺陷,导致电视机倾斜,将其子砸伤,现正在医院急救的情况,并要求该家具厂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该家具厂派人到查看,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费用。2004年11月2日晚8时10分,郑明宇因颅脑外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医院用去医疗费26329.45元。后郑某多次找到该家具厂,要求其负担医疗费用,但该家具厂拒不赔偿。2004年11月,郑某、刘某夫妇以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缺陷存在业主胡某告至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死亡赔偿金20万元。 双方法庭上针锋相对 原告郑某、刘某诉称,2001年3月1日,原告从被告胡某处购得综合电视机柜套,2004年10月23日下午4时多,原告2岁半的儿子郑明宇蹲在电视机柜下方抽出抽屉寻找书籍,在起身的时候,不小心按屉,当即电视机柜发生倾斜,柜上电视机翻下将郑明宇整个人砸倒在地上,并压在其身上,保姆见状忙将电视机移开,但郑明宇已倒在血泊中,昏迷不醒。原告刘某(受害人郑明宇之母)闻声赶到,忙抱起受害人送至湖南省儿童医院抢救,郑明宇在医院救治于2004年11月2日晚8时10分死亡。被告胡某,原告之子郑明宇死亡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柜是被告从外地调来的,被告不是生产者,而且销售多年,用户均反映不错。其二,郑明宇之死原因不明,事发当天原告既未通知被告也未报案,当原告通知被告时已是4天后,原告家的电视机、、地板。其三,两原告改变抽板用途,将本来应放VCD的抽板改为放书。其四,原告监护不力。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自提供了证据。 5万元了结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认定是因抽板的原因导致电视机柜倾斜将郑明宇砸死的事实。其理由:1.原告起诉为产品质量设计缺陷致人死亡赔偿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证明自己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没有缺陷,证明郑明宇之死与因果关系。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所提供的质检报告,仅对家具的尺寸是否进行鉴定,不能证明出售的产品设计不存在缺陷。2.郑明宇被电视机所砸的事实,有原告刘某和保姆的陈述;电视机为何砸下,仅有在场的保姆一人的证词,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限,只能通过优势证据的原则来认定。根据事发当时原告刘某第一时间的陈述是在湖南省儿童医院,当时病历记载“头部被电视机砸伤,伴昏迷40分钟”,该证据比较真实,可信度比较高,郑明宇被电视机所砸的事实应可认定。法官还到现场进行勘验,验证电视机高68厘米,重约50公斤左右,该搁置部件与组没有固定在一起,并安有抽板。该搁置部件与组没有固定,使得电视机的摆放缺乏安全、稳定性,本身存有隐患的可能性(因没有鉴定机关的鉴定,无法确认其设计缺陷)。 据此,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促成该案调解结案。 国忠 少尧 杨军 作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