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行政机关违法责任加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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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8:30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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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李立 重规范行政相对人、轻规范行政执法者,几乎是以往政府立法的一种流行病。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黑龙江省政府近年来致力于摆脱这种立法“不公”状况,每一个政府立法起草部门,都被要求将行政机关自身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浓墨重彩”写到位,否则有关草案将不予上会。 由于立法时对行政机关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轻描淡写,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违法 难以追究。翻翻早些年制定的一些政府规章,政府机关的违法责任基本上都只有一条,诸如“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因条文过于笼统根本就难以操作。这种只有一条法律责任的政府立法,近些年在黑龙江省是看不到了,通常是变成一章或半章法律责任,由笼统转细化。比如,共有24条的《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就有8条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者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具体法律责任追究。 在《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未达标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动辞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点出因领导者干预导致执法错误的,分几种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这使责任追究真正变得可操作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