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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设过灵堂该贬值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8:40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7月24日电 李鸿光 记者刘建 今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买进该房屋的尹某不付购房尾款10万元的理由,是出售该房屋的王某,在已出售的房屋中设置灵堂,遂反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其他多项经济赔偿要求。而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在合法使用该物业期间,适逢亲人去世,在居所内为亡人设案祭奠,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追忆已故亲人的方式,该行为不构成有违社会上的公序良俗,遂判令尹某需支付王某购房尾款10万元,驳回尹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的诉请。

  2006年1月上旬,王某与尹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上海巨鹿路一处房屋的买卖合同。房屋总价230万元。合同签约后,尹某按期付款并将房价尾款10万元暂存中介方。根据约定,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了尹某产权证的3天内,双方对该房屋验看、清点并确认无误后签订房地产交接书,卖方凭交接书再领取最后的10万元。

  2006年2月13日,尹某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王某在2月15日迁离该房屋,并将房门钥匙交付房产中介商。但在此之前,尹某发现王某在该房屋中设灵堂祭奠亡人,遂要求王某就此予以赔偿,并发函给中介商不得向王某支付10万元的尾款。由于迟迟未得到最后10万元房款,4月下旬,王某将尹某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付清余款。

  尹某提出反诉称,因王某在已出售的房屋中设置灵堂,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涉案房屋贬值,直接损害了购房人的财产权利,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及延期交房违约金6万元。

  王某辩称,自己于2月10日至13日间,在房屋占有尚未转移期间于家中作祭奠属人之常情。当收到交接通知后,自己即迁离房屋并交出房门钥匙。

  法院认为,房屋售出交付前,王某按合同约定对该房屋仍然有权使用。适逢亲人去世而在屋内设案祭奠,属人之常情。尹某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损害了二手房的实际使用,以此拒付二手房的尾款理由不成立。鉴于此,遂判决由中介公司代尹某支付给王某10万元房价尾款,同时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信箱钥匙交付尹某,并协助尹某办理该房屋的电表、煤气表的使用权过户手续。

   法官评析

  社会上的二手房买卖,不同于所购置的新建房屋。王某在与尹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过程中,家人不幸去世,遂在家中设灵堂祭奠亡人,这属于社会上悼念追思亲人的民风遗俗,这与前些年曾发生在他人的新房中上吊自杀事件而引起的诉讼,有本质上的区别。

  购买他人的二手房,就应该要考虑到这些涉及房屋实际使用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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