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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谁违法追究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13:0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昨天上午,市长戴相龙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报审稿)》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务副市长黄兴国,副市长孙海麟、杨栋梁、崔津渡、陈质枫、只升华、张俊芳,市政府秘书长何荣林等出席会议。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等追究行政违法责任。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主要对以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经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也将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报审稿)》是对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并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和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条例》明确,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管理的原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本市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作了修改,制定《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此外《条例》还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个人账户管理等作了相应修改。

  会议同意《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市长签发施行;《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报审稿)》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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