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诈骗被举报 获释后敲诈举报人被判三年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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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2:26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通讯员谢敏 纪娜)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他人举报,获释后就敲诈举报人,得款5万元。事隔九年后,一疑犯故伎重演被抓获,昨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处犯敲诈勒索罪的孙平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41岁的孙平是河北省丰宁县人,1995年到广西某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工作,后离开该公司。同年10月,河北省丰宁县公安局民警来到该厂向员工史某了解涉嫌合同诈骗的 孙平的下落,不久,孙平在广西博白县被抓获。1996年9月,孙平获释放,并于次年多次找到史某,要求赔偿其被抓而造成的损失,否则,将对该公司及史某等人实施报复。由于害怕遭到孙平报复,该公司副总经理韦某找到李某作为中间人协调此事,于1997年8月5日向孙平支付了50000元。之后,孙平仍不断对史某进行威胁,要求赔偿损失,但均被拒绝。之后,该公司总经理向南宁市星湖派出所报案。去年9月15日下午,孙平又来到该公司,以同样的名义继续向史某敲诈勒索20万元,但被接到报警的公安干警抓获。 青秀区法院认为,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达5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孙平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1979年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孙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当时相应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编辑:王香菊作者:周政光 谢敏 纪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