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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再次提交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3:38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罗德斌报道: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二稿)》进行审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对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条例》进行审议。与初稿相比,《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二稿)》主要的修改在于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并增加了维护小型企业职工权益的条款。

  制定《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

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今年3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但未付表决。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二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二稿)》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应当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总工会的意见,为适应当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小型企业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需要,以更好地维护小型企业职工的权益,《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二稿)》增加一项条款:“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可以通过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协商解决带有共性的问题”。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二稿)》还规定:“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为20%;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30%。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代表,应当以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活动的人员等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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