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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半边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3:42 大江网-江西日报

  都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如何在新形势下切实保障“半边天”的权益,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非常紧迫的问题。7月25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把审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列入会议议程,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半边天”。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部正在审议的法规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许多亮点值得关注。

  保障妇女政治权利

  为有效提高妇女政治地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出了许多规定。包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女代表候选人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30%;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女职工所占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决定重大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过去在反对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相关部门也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的情况,没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仅靠妇联的呼吁和协调远远不能达到有效保护受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目的。而《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并加以综合评价;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必要时有义务代为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制止,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性别歧视,严重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给受害妇女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的还导致生理伤害和疾病,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修订草案》为此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性骚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给予公众一个信息,即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严惩,可有力震慑性骚扰者,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对性骚扰的处罚作出规定后,司法、执法机关就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鉴于性骚扰发生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修订草案》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对查证属实的予以相应处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夫妻共有财产实行联名制

  现实中,夫妻共有财产以男方名字登记的居多,该财产是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难以判断,一旦出现纠纷,女方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规定财产联名制的目的是通过夫妻共有财产的联名登记,为妇女提供共有财产证明,加强对妇女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的保护,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目前,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已实施了该项制度,在明确权属、化解纠纷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必要通过立法积极倡导这项制度。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可以采取联名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保护农村妇女的相关权益

  针对农村中妇女尤其是出嫁后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和纠纷解决途径不通畅的状况,《修订草案》规定:“妇女有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收益和投资、流转利益,妇女有权依法继承。”“农村妇女、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户籍迁出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户口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各项权利;从落户之日起,享受落户地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利。”

  增加了一些人性化规定

  与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例如,“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的工作时间、抢险救灾中,发生中止妊娠或者失去生育能力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如,《修订草案》要求:“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双方法律法规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和其他权利义务的规定。”这样男女双方婚姻登记时就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患于未然。

  (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具体内容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稿为准。)

  本报记者罗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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