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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卡拉OK用歌收费,天真的童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6:00 光明网
倪洋军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国家版权局近日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具体收费工作近期将在全国陆续展开。(《人民日报》2006-07-21第11版)

  看了这则新闻,笔者心中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卡拉OK用歌收费,能行得通吗?

  大家熟悉的卡拉OK是一种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自娱自乐的歌唱形式,只要还有点音乐细胞,只要还能吼上几声,都能进入OK厅唱上几首。而歌厅所用的伴奏带一般都是盗版的比较多,甚至有万利达这样的厂家为了策应卡拉OK的需求,已经将很多歌曲固化到了影碟机里。如今国家版权局要对OK厅所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收费,真不知该从何收起?

  一是谁该交?歌厅所用的歌曲作品一般都是盗版的多,既然是盗版,你就无从收取版权费。而作为进行卡拉OK歌唱的消费者,已经付了一首歌曲多少钱的费用,再让他去交版权费,也没有道理。鉴于此,除非你将所有的歌厅都关闭,否则是没人肯交那所谓的版权费的。

  二是如何收?收费总要有一定的标准,总不能见到OK厅就收费吧,这肯定不行。那么标准有如何制定?无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按照歌曲的使用率收取,都不太现实。一次性收取,业主肯定不同意,因为不同的歌厅业务量不一样,所以无法统一标准。按歌曲的使用率收取,更无法操作,谁来统计歌曲的使用情况,靠业主的自觉还是专门安排人员来统计,所以根本无法收取。

  三是如何用?即便你强制性地能够收到一些所谓的版权费,又如何将这笔费用真正付给歌曲创作者或发行者呢?是付给创作者还是付给发行者呢?另外,谁去寄发呢?总不能每个地方都专门成立一个歌厅用歌收费局吧,而要成立一个部门,又要供养一批的工作人员,那么真正能够落到歌曲创作者或发行者手中的费用不知还能有多少?

  本来,打击盗版、尊重知识版权应该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盗版”和使用“盗版”传统的国家,要想真正收取版权费,简直是难上加难!不用说,用歌收费了,就是网络上的版权费都无法收取。所以,国家版权局要求在歌厅收取用歌费用,只能是一厢情愿或者天真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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