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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洪灾瞒报的惩处力度再大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6:00 光明网

  当国人瞩目并揪心于风暴“碧利斯”引发的南方洪灾之时,却传出了让人颇觉遗憾的消息。20日下午4点,央视《东方时空》记者从洪灾前线湖南资兴发回报道,当地县城上报给市里的失踪和死亡数字有重大瞒报和失实情况,数字相差三倍之多。

  此景颇有几分熟悉之处,而易让人陷入记忆的重叠。因为就在去年6月份,湖南新邵县发生特大洪灾后,也曾爆出“政府对外瞒报死亡人数”等诸多传言,而当时舆论对有关数

据的质疑甚至引发了当地部门的信任危机,至今仍有诸多教训可以总结。然而,以今年的情形观之,有关人员瞒报的习惯似乎并未有太大改观,我们对此仍难以乐观。

  鉴于以往安全、卫生事件过后个别官员的瞒报陋习,近几年来,决策者确实做了不少制度上的改进,可谓用心良苦。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出台,不久前还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两者从行政和刑事两个层面对瞒报事故行为,进行了颇为周全和严厉的制裁。但如果说安全事故之类的灾难,从发生到应急多与当地责任官员的政绩、升迁紧密相连,绞尽脑汁瞒报倒也有其合情的动机,所以需要严加惩戒的话,那么,对于难以预知的自然灾害,其产生与官员并无关系,个别官员为什么也要瞒报呢?似乎让人费解。

  也许正是出于此种费解,相较而言,在当下的立法上,对于自然灾害瞒报的惩戒,一直弱于安全事故。甚至在相当长时间里,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统计都被看作国家机密而被严格封锁。直到2005年8月,国家保密局、民政部才宣告对此资料解密,彻底公开自然灾害死亡人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那么,在法律已认可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公开的当下,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是出于什么考虑而瞒报信息呢?

  仔细思量,答案不难被发现。试想,假如同样遭受洪灾袭击,甲县死亡了1个人,乙县死亡了100个人,当地公众和上级部门难免要发问乙县官员,为何你们县的死亡率会如此之高?是不是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没有及时拆除和搬迁河道里的违章建筑?洪灾信息是不是没能及时通报给老百姓?救灾过程中,有关人员是不是存在组织不力、临阵脱逃的现象……想必几个问题问下来,有关人员头都会大了,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捂就捂”的想法便会跳出来。

  不独此,不难想象,在目前多以灾害死亡人数来界定灾害大小的制度安排下,死亡人多就意味着受灾重,而这马上就会冲击到地方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招商引资。

  此刻,灾害死亡人数便与官员政绩产生了关系,于是一切都会变得暧昧起来。事实上,在新邵事件中,有关官员就透露了其中的奥秘——之所以瞒报,是“因为全省现正在香港开招商会,怕灾害影响形象和招商效果才瞒报了死亡人数”。

  一切都渐次明朗起来。只要我们承认人的生命同等可贵,就应该在制度安排上,对安全事故、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中的瞒报行为,施以程度相当的惩戒,因为一切瞒报行为都是对生命的亵渎,是政府的丑闻。而以此检讨当下立法,作为特别法的“防汛条例”规定虚报、瞒报洪涝灾情的依照《统计法》惩处,而《统计法》对此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分,这似乎不足以警醒瞒报者。因此,再次明确自然灾害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加大瞒报惩罚力度,尤为关键。

  不过,在上述制度改进之外,从长远计,尚有赖于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惟招商引资和GDP论,真正把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放在施政的首位,切实做到敬畏生命,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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