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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资助”自家孩子也能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6:00 光明网
邵兵(北京市民)

  昨日《新京报》刊登江苏读者邹云翔的来信《资助自家孩子能不能免税》,认为对自己孩子的资助得不到所得税的优惠,是不公平的,并建议进一步完善。

  很显然,对自己孩子的教育等支出,是不能以资助的名义得到个税减免对待的。那在相对完善的政策到来之前,依据现有的个税规定,父母们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选择,为自己的孩子做一些能够“免税”的事情呢?回答是肯定的。

  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为鼓励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国家决定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家长为其子女的教育储蓄,可以享受到3次,每次2万元的利息免税待遇。

  在目前教育支出大幅上涨的环境下,总额6万元的教育储蓄若不能完成一个孩子的学业的话,还可以选择购买不同年龄段的教育分红保险来进一步储备教育基金,而从该项投资中获得的现金红利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教育保险,不但能提高家长的理财意识,定向地为教育进行理财,而且能够缓解家长为孩子“攒”学费的经济压力。这样的投资没有类似于教育储蓄的限额规定,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决定投资规模。此外,购买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免税待遇也是值得家长考虑的。

  所以说,充分利用现有的一些规定,家长采用上述“资助”也是可获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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