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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钱色交易也属卖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6:04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学锋)卖淫嫖娼,一般被认为是男女之间以收受财物为媒介的不正当性关系,但在实际的治安工作中,男性与男性之间,以钱色交易为目的的不正当同性关系也时有发生。

  昨起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将卖淫嫖娼的行为概念进行了修改,不再特指“男女”之间以金钱为目的的不正当性关系,将

同性之间的此种行为也囊括进去。这就意味着以提供同性性服务来赚钱的男性,也等同为卖淫者,可处以10~15日的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渝中区生殖健康中心主任、我市知名同性恋防艾研究者周生建非常赞同。他说,将男性同性卖淫者这一实际存在的群体,从法律的层面界定为卖淫嫖娼者,弥补了一个法律空白,可以使司法机关在审判男性之间的不正当性行为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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