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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选举细则拟删“自我宣传”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6: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舒涓 通讯员任宣)昨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修改稿)》等一批地方性法规被提交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副主任钟启权、游宁丰、李兰芳、李近维、汤维英、王宁生、黄伟鸿,秘书长林惠俗,省政府副省长佟星,省法院院长吕伯涛,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等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2005年省级决算草案、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广东省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听取了佟星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题工作报告,佟星表示,广东从今年起建立和实施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会议还听取了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修改二稿”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的协调联席会议召集权限收归省政府。省政府应当每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选举日:代表候选人介绍必须停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孟煜在昨天的会议上作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对于候选人和其他选民是否可以作“自我宣传”的问题,上位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行“自我宣传”涉及诸多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又不完善,目前实施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所以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自我宣传”的内容。

  修改稿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而不是“宣传介绍”),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和自我介绍都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另外,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李孟煜介绍,为了与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删去修订草案中关于外来临时工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的内容,规定选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选举期间,临时在非户籍所在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的,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两类人:申请“法援”可免经济证明

  本次会议昨天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条新规,两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正在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可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济证件或证明,属政府扶贫对象的人员,可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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