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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车自溜挤死下车司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7:21 南京晨报

  时间:7月25日下午3时

  地点: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

  被告人: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有着多年驾龄的江宁上峰镇驾驶员秦某,被自己驾驶的搅拌车挤死在高高围墙边。

  驾驶员死在自己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车下,这样的意外交通事故究竟谁来赔偿?下车后的驾驶员算行人?还是司机?

  意外事件

  驾驶员被挤死在墙角

  2006年3月5日16时许,42岁的秦某驾驶一辆苏A-C2055号混凝土搅拌车,行至宁杭公路农科院内,将车停在工地外的坡道上,秦某在下车察看过程中,其所驾车突然发生前溜,将秦某挤压在右侧护坡上,致秦培德受伤。当晚18时许,秦某经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车车主是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已由保险公司保险。交警根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为,秦某在坡道上停车未按操作规范并确保安全,是引发事故的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秦某所在单位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予了秦某家人一定的补偿,但其家人认为,补偿不足以弥补她们的损失。近日,秦某的妻子、女儿及母亲在事故发生后,将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万元。

  同事作证

  “他退到不能退”

  “我当时在倒车,秦某已经将车紧靠着围墙边停下,他下车站在围墙和车子的夹缝中间,察看车辆,就在这时,车子突然下滑,向围墙一边挤,秦某紧贴着围墙角,他一声喊叫后,就倒了下去,地下满是鲜血。”秦某曾经的同事昨日作为目击证人到庭作证,他这样描述案发时触目惊心的一幕。

  证人表示,事发后,他前去看过那辆自己下滑的车,发现秦某停车前已经拉住手刹,刹车也是好的。

  秦某家人的代理律师认为,认定:“秦某在坡道上停车未按操作规范并确保安全”,是与事实不符的。“秦某当时所在的是工地,把车停在工地围墙边,并没有违反规定,况且他停车时操作合法,他没有过错。”律师说。

  庭审焦点

  保险公司:他是司机不是行人

  昨日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秦某死亡时身份是驾驶员,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中的“第三者”。在南京某混凝土公司已经对其作出工伤赔偿处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对其作出赔偿。保险公司表示,尽管当时他已经不在驾驶室内,但他的司机身份没有改变,显然不符合“第三者”身份界定。

  司机家属:不在车上就是行人

  秦某家人的律师则认为,驾驶员应理解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的瞬间,正在驾驶座位上进行操作、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员,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该在所驾驶的车辆上。发生事故时,秦某的身份与道路上的行人没有两样。真正的凶手正是那辆自动滑动的搅拌车,对于这辆车来说,秦某是一个没有驾驶它的“第三者”。

  因此,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死亡司机算“第三者”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秦某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南京某混凝土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将秦某排除在“第三者”外。从法律规定来看,在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对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而混凝土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法院对此作了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昨日下午,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作出判决:秦某因事故产生的5万元损失由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于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将钱给付秦某家人。

  “我们要上诉。”宣判后,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了自己的不满。秦某家人的代理人走出法庭时,则满意地表示:“这样的判决才是公正的。”

  作者:玄锁 蒋云波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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