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核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8:36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 实习生 张朝林)省物价局昨日核定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此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据了解,接受交易委托应签订委托合同,为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等服务后,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规定服务的不得收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并采取差额定率累加计算,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标准是:成交资产总额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下,双方各交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双方各交2‰;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双方各交1.5‰;1亿元~5亿元(含5亿元),双方各交1‰;5亿元以上,双方各交0.5‰;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作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