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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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8:36 长沙晚报 |
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 实习生 张朝林)省物价局昨日核定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此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据了解,接受交易委托应签订委托合同,为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等服务后,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规定服务的不得收费。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并采取差额定率累加计算,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标准是:成交资产总额1000万元 (含1000万元)以下,双方各交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双方各交2‰;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双方各交1.5‰;1亿元~5亿元(含5亿元),双方各交1‰;5亿元以上,双方各交0.5‰;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