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广东执行首例中止探视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8:40 法制日报

  当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吴艺明宣布中止肖某对其儿子小小(化名)的探视权时,小小松了一口气,以后不用再为父亲每月两次的探视而担惊受怕。这是广东首例中止探视权执行的案件。

  十年前,家住中山城区的梁女士与前夫肖某离婚,梁女士获得儿子的抚养权,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享有两次自由探视儿子的权利。

  “每次来探视孩子,总免不了一场吵闹。”梁女士的邻居们说起每个月两次的探视,都认为对小孩成长不利。

  今年3月22日,梁女士以肖某探视儿子小小过程中经常大声训斥小小,对年仅12岁的小小身心造成重大伤害为由,请求中止肖某的探视。梁女士诉称,自离婚后,肖某仗着一个月享有两次自由探视儿子的权利,态度粗暴,恶言相向,严重伤害儿子的身心健康。

  据了解,小小自父母离婚以来,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并每月在母亲或者家人的带领下与父亲见面。“但见面时,肖某态度粗鲁,孩子十分害怕。”梁女士说。

  小小亲笔写下自己的感受递交给吴法官,表示自己“非常不喜欢父亲的探视,每次他来看我,我都会躲得远远的,因为每次他都会带来无休的争吵”。

  随后,吴法官向同住小区的居民调查,同楼居民、甚至隔壁楼居民,都反映肖某每次见小孩时都大声训斥,令小小非常惧怕。

  今年5月16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中止肖某的探视。法院认为,探视权的实现应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同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肖某的探视无益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且儿子以书面材料证明不愿意接受肖某探视,法院尊重小小意愿,遂裁定中止肖某的探视。当然,肖某不是再也不能见儿子,而是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肖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

  审理该案的吴艺明法官指出,探视权是离婚后的父母一项法定权利,但探视应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否则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探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