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争议仲裁无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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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8:40 法制日报 |
本报沈阳7月25日电 记者霍仕明 记者今日从辽宁省质量监督局获悉,已开始施行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删除了原来关于商品质量争议调解或仲裁时限的条款,同时,还加大了对商品质量检验方面的处罚力度。据悉,这是第三次对此《条例》进行的修正。 据介绍,依据新修改的条例,消费者在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后,什么时候提出调解或仲裁都可以,这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像劳动保障等很多方面的争议仲 裁都有时间限制,像辽宁省对商品质量争议的调解或仲裁时限予以取消的做法并不多。在新修改的条例中,还加大了对商品质量检验方面的处罚力度。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的,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