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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按货值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8:40 法制日报

  本报讯孙田辉 唐宜萱 某商贸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快递打火机礼盒,该快递公司将礼盒转交另外一家公司进行空运时被扣留。为索求赔偿,商贸公司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快递公司退还商贸公司30套ZIPPO打火机,如不能返还,按交寄货物原值进行赔偿的判决。

  2005年4月19日,商贸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快递30套ZIPPO打火机礼盒,商贸公司在快

运单填写了5000元的保价,快递公司收取了相应的快递费用。后快递公司将货物辗转交至川航北京货运处,因该交寄物品为易燃易爆物品而被货运处扣留,至今仍未取回。商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价值1662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以商贸公司已经写明保价金额5000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货款。

  北京二中院认为,虽然商贸公司在快运单上填写了货物保价为5000元,但该保价具有保险性质,是在交寄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能按保价金额赔偿,而本案交寄的物品不存在上述情形,只是被运输单位扣留,且在货物被扣留后,快递公司并未采取积极的措施索回物品,致使货物扣留后被罚款的数额已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故商贸公司请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价值16620元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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