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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争议中试水遇法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8:41 法制日报

  新闻快读

  对于一些涉及轻伤害等的刑事案件,允许加害方和受害方“私了”。这项被称为刑事和解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应用。

  有人认为,这样做,可以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愿望都得到满足,避免走上法庭撕破

脸皮双方结下仇恨;有人认为,刑事案件“私了”,不仅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悖于国家法律。

  记者走访了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制度课题研究的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从他们的做法中,了解到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些法律专家在肯定这一制度功效的同时也指出,现有刑事诉讼体制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

  积极意义

  □从深层体现出对被害人的保护

  □利于侵害人再社会化体现和谐

  □可节约刑事诉讼成本提高效率

  法律难题

  □非监禁刑种类有限致可操作性不强

  □刑罚种类不明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刑诉体系中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程序

   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犯罪行为主要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侵害较小,社会关系容易修复,适用和解不致于对被害人、侵害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失衡

  还应具备下列要求:被害人充分谅解;社会影响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侵害人是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首先,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其次,刑事和解还应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为客观前提。最后,刑事和解应对侵害人作初步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近年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实施“轻缓刑事政策特别审查逮捕机制”,对情节轻微的轻伤害案件,可用刑事和解方式处理,作出不批捕决定

  2004年,江西省抚溪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恢复性司法操作规则》规定:对于犯罪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校生犯罪嫌疑人与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使用处刑轻缓化的恢复性司法程序

  2002年以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已将刑事和解制度广泛用于轻伤害案件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锋 本报记者 张亦嵘

  7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主办的“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在京落幕。

  “使刑事和解在法律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建立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刑事和解法律机制,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共同的愿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研讨会上的一席话,为这一法律热点问题凭添了几分热度。

  对于刑事和解,目前有两种观点在激烈碰撞着。

  对于一些涉及轻伤害等刑事案件,允许加害方和受害方“私了”,可以使双方的愿望都得到满足,避免走上法庭撕破脸皮双方结下仇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

  刑事案件“私了”,不仅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悖于国家法律。“私了”只能对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刑事案件是情节较为严重的社会性违法案件的统称,已经没有大小可言。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院刑诉法专家翟俊明认为。

  这两种观点,因浓缩了法学界及社会舆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看法,而被各种媒体频繁引用。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承担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制度课题的研究,他们在实践中取得了怎样的研究成果?7月24日,记者走访了南京市的检察机关。

  想让侵害者与被害者握手适用范围有把严格的尺子

  前不久,在雨花台区雨花新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场由雨花台区检察院主持的刑事和解正在进行。

  加害人彭旺(化名)与被害人彭华(化名)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彭旺同时支付了所有的赔偿金,检察院对彭旺做出不起诉处理。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握手言和。签订调解书后,彭旺始终以大哥的身份搀扶着彭华上下楼梯,并用车将他送回了家。

  这样的场面,在以前简直不可想象。

  3月2日18时许,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的彭兴(化名)在开车回家的路上,途经村前的一条小窄路时,和正在路边修三轮车的彭华相遇。彭华认为彭兴故意用车挤了他,便和其父母先后来到彭兴家门口论理,双方发生口角。

  正在彭兴家串门的其兄弟彭旺,本打算劝架,不想反而加入到了纠纷中。双方六七个人厮打在一起。

  彭旺和彭华扭打过程中,彭华摔倒在地,腰部正好撞在水泥台阶上,造成两根骨头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审查完案件材料后,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觉得,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正好可以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机制。

  承办这一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彭旺的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虽然不能否认他和被害人扭打中存在伤害故意,但他并没有积极追求对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另外,当事人双方住在同村,相隔不远,还是同族堂兄弟关系,本身没有大的矛盾。”

  定下了案件的和解方向后,雨花台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沟通。彭旺兄弟多次到彭华家看望,向彭华表示了诚挚的歉意,并表示愿意共同赔偿其各种医药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6000元。基于邻里亲情,彭华表示接受彭氏兄弟的道歉,并表示,不愿看到彭旺因此判刑,影响其家庭和以后的生活。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志伟告诉记者,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解人使侵害者与被害者直接接触,协商解决纠纷。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使被害者获得赔偿、侵害者获得宽恕、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实质上是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种契约关系。

  “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而且,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为客观前提,同时,应对侵害人作初步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在什么样的案件适用、什么样的对象适用上,南京市检察机关始终握着一把非常严格的尺子。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社区需经过一系列可行性评估

  王玉(化名)是一名来自农村不满十八周岁的女孩,打工收入微薄。2005年春节拿不出钱孝敬父亲,就到某公司会计室偷走了11400余元。

  案发后,绝大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教育王玉亦认罪悔过,检察机关多方联系为其找到工作,同时向其发出了《劳动赔偿令》,要求她用劳动收入补偿其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

  据介绍,南京市检察机关以社区工作站为依托,建立了“青少年诚爱教育基地”、“劳动赔偿基地”。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所在单位和“基地”共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

  目前王玉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

  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俊介绍,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建立了一系列配套的和解工作机制:

  在批准逮捕阶段,要求谨慎运用逮捕权,对于定罪不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将他们转送到“诚爱基地”进行矫治。

  在审查起诉阶段,先进行相对不起诉听证,委托中立的、相对不起诉评估人员(含法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专家),运用专业的方法,对相对不起诉作可行性评估。然后,进行社会调查,为依法做出逮捕或不捕、起诉或不诉以及量刑建议和实施帮教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办案人员请心理学专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进一步的心理评估。

  刑事和解之后,通过相应的制度,继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

  刑事和解面临诸多法律难题刑诉体制瓶颈尚需立法突破

  “刑事和解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设计,不是什么都可以和解。刑事和解不等同于单纯的调解,更不等同于无原则的调解和出于息诉目的的压制性调处。”刘志伟说。

  对于有人提出的花钱就可以胡作非为的观点,刘志伟不认同。

  他认为,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对社会的威慑、教育和鼓励以及对被害人的安抚。“上面提到的那个案子中,如果对彭旺判刑,很可能导致两家如同仇人,‘老死不相往来’,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和事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样的刑罚并不具有社会价值。”

  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师大法学院教授李浩,长期关注和研究刑事和解。他认为,刑事和解其实恰恰从深层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保护,有利于侵害人的再社会化,体现和谐理念;有利于节约刑事司法活动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轻伤害案实行刑事和解已有4年了,和解后作出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400余件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没有进行过申诉或再次诉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该院副检察长黄京平说,“刑事和解还面临着不只一个法律难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非监禁刑无论在立法规定上、在刑罚种类上还是在实际适用上都非常有限,这使得建立在非监禁刑适用基础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上缺乏操作性。

  罪行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但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还禁止适用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和完全不定期刑。而我国非监禁刑的有限性,导致了刑事和解最终确定的解决方式于法无依。如果直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则其确定的道歉、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处理结果,将与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背道而驰。

  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分为公诉和自诉两部分,由于自诉部分受案范围的有限性,95%以上的刑事案件依旧是公诉案件。而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形成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刑事审判的固定模式,并以法的形式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将刑事和解的可能性封锁在公诉程序之外。这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在实践操作上的一大难题。

  李浩认为,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刑事和解进一步研究探索和谨慎地实践,进而推动相关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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