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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曝光“贼”照是否违法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8:41 法制日报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的一名网民将自己在公交车上拍摄到的“小偷”的照片发到了本地一家网站的论坛上,以提醒市民注意这张“特殊的面孔”。这一举动,引来不少网民和法律界人士关于公开曝光“贼”照是否合适的争议。

  一个月前,一个网名为“平民百姓”的人,在某论坛上发表了一个名为《公交车上的贼》的帖子。

  “平民百姓”在帖子中称,他发现3个在公交车上偷盗至少两年的贼,一个偶然机会,他用手机拍下了其中的一个,并将照片公布在论坛里,提醒大家提防。

  不管照片上的人知情或者不知情,愿意或者不愿意,他的照片还是出现在了互联网上,而且被称之为“贼”。

  在帖子中,“平民百姓”写了自己手机被偷报案无果、目睹一个姑娘800元报名费被偷、自己曾经提示被偷的人而遭小偷报复的经历。他确认,那3个人就是小偷。

  笔者进入该论坛后看到,照片拍摄的并不是扒窃作案现场,而是一个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的侧面照,但脸上半部基本可以看清。

  在回帖中,有人为该网民的行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

  笔者查看“平民百姓”所留的资料和在线时间,发现只显示其在乌市、系男性,并留有一QQ号码,在论坛里只发了这个帖子,之后再没出现过,而QQ号始终没有上线。

  笔者也多次试图联系“平民百姓”,但截至笔者发稿,始终没有他的消息。

  “大家说法”栏目的版主“高律师”、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鹏告诉笔者:“这个帖子发表以后,我们已通过相关途径要求发贴者尽快自行删除照片。如果确实有照片中的当事人向我们交涉、质疑或提出侵权,我们会和有关部门联系确认后删除照片。但直到现在,只接到过网友关于这样公布照片是否侵权的咨询,没有接到被曝光的当事人要求删除照片的要求。”

  无论网友提供的这一情况是否属实,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都在寻找这3名“公交车上的贼”。新医路交通治安派出所立即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多条公交线路进行专项治理。

  看点一

  高鹏认为,公民勇于和小偷作斗争的正义行为是值得赞赏和支持的,但维护正义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或途径。公布小偷照片这种做法有不妥当的地方。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并没有条件限制,并不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加以剥夺,只要该行为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就不得加以侮辱或诽谤等。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都无权认定其有罪或私自进行处理,倘若遭遇偷盗,出于正当防卫应当对盗窃行为加以制止或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扭送,并没有其他处理的权利。

  看点二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认为,在网上擅自公开他人的照片并称其为“贼”,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只有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没有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权和认定权。更何况所拍照片既然不是实施作案过程的场景,就无法认定其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未经他人许可偷拍他人,本身就违反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如果用帖子的形式对照片中的当事人的描述失实虚假,被拍摄者可以依法起诉发帖者以及公开帖子的网站。

  看点三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医路交通治安派出所负责人告诉笔者,他们经常抓到了嫌疑人,嫌疑人也交代了自己的作案情况,但是由于报案的人数少,大部分案子都无法核实。据公安机关统计,在公交车上遭到扒窃,报案的人最多不超过30%。

  这位负责人分析,市民遭到扒窃后不报案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市民对丢失财物的损失基本能够承受,二是觉得报案麻烦,而且很难追回。由于盗窃罪是根据涉案金额定罪量刑的,受害人不报案,案件核实不了,其结果就造成了对嫌疑人处罚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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