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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应加重“个性色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9:05 东方网-劳动报

  目前,通过工会与企业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机制已在本市初步形成。很多企业都将法律法规或政府明文规定的一些政策,如支付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等写入了集体合同。相对而言,集体合同中,这样的共性条款占了大多数,而联系本企业实际情况、有特色的“个性化”维权条款则不多见。对此,市总工会领导前不久提出,希望集体合同少些共性,多些个性。

  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但职工合法权益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甚至不同的年龄性别,其体现不尽相同。比如餐饮行业与纺织行业、白领和蓝领等等,他们身处的环境、面对的问题不一样,维权需求也是千差万别。即使是对所有职工来说具有共性要求的工资收入这一项,本地合同制职工与外来劳务工权益表现方式和具体内容就有着明显的差异。但恰恰在这一方面,目前所见的集体合同尚显欠缺。

  前不久,徐汇区总工会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收入调查显示,进城务工人员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的企业比例仅为37%。而浦东新区近期一项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幸福指数的调查也反映,2005年签订集体合同的5059家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3023家,协商率53.1%。30%的农民工被调查者去年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有48.7%的农民工把“收入少”列为最不满意的事。奉贤区3000多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仅为5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15%左右。

  签订集体合同却没能涉及职工工资收入问题;或在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以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集体合同的条款……类似这样的情况,在本市各类企业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都折射出目前集体合同签订的质量不是很高,甚至有的照搬照抄现有政策,忽略企业的实际情况。

  当然,也有很多企业的集体合同对员工权益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例如奉贤区上海实业振泰化工有限公司在集体合同中除了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外,还明确企业为职工寻求“四金”以外的更多的社会保障。

  集体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对职工生存、发展等权益的维护,也反映了工会组织的主动维权意识,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记者韩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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