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门槛或可降低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9:06 南方新闻网 |
法律援助门槛或可降低 草案规定,只要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等三个条件即可申请 本报讯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省政府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草案)》明确,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同时以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法援经济困难标准将被改变,申请法援的门槛或可降低。 修正草案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各地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的标准以上规定适用于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这一概念的确立,意味着我省法律援助的门槛可能降低,法律援助的范围或可覆盖更多确实需要法律服务又无力负担费用的人群。”有关专家如此评价。 另外,修正草案还规定了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救济和属于政府扶贫对象的人员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对此,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应该增加以下三种免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的情形:服刑人员或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庭联系有困难,或家庭成员不愿为其提供帮助的;欠薪和工伤案件中的农民工;法院已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案件当事人。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田霜月实习生林琳王飞鹏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