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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门槛或可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9:21 南方日报

  本报讯昨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草案)》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修改草案,以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被改变,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或可降低。

  按照原条例,申请者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但是,省法制办认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同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企业最低

工资没有必然联系。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找理论依据。因此,我省制定新的法律援助标准非常必要。

  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仅仅是满足最基本的生存,这个标准普遍非常低,与法律服务市场的收费有非常大的差距,甚至不具有可比性。即使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少的公民,要从法律市场上购买到法律服务也很有困难。这就导致,很多实际上根本无力从服务市场上获得法律帮助,又无从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其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基于以上考虑,修正草案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各地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的标准以上规定适用于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这一概念的确立,意味着我省法律援助的门槛可能降低,法律援助的范围或可覆盖更多确实需要法律服务又无力购买的人群。”有关专家如此评价。

  另外,修正草案还规定了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救济和属于政府扶贫对象的人员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对此,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应该增加三种免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的情形:服刑人员或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庭联系有困难,或家庭成员不愿为其提供帮助的;欠薪和工伤案件中的农民工;法院已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案件当事人。

  专题撰文:记者徐林实习生吴晓蕾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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