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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半数贪官有罪竟可不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9:22 南方日报

  逾半数贪官有罪竟可不入狱

  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度上升暴露司法深层次问题

  从初查、立案、侦查到起诉,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才把一个贪官诉到法院,而这个贪官却有百分之七八十可能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处罚。在北京召开的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

透露: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犯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10万元以上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矛盾,这是否暴露了司法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

  [危害]

  影响打击腐败的声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此外,让人感到费解的是,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有人质疑:“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

  记者电话采访了人事部法规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当初出台《复函》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但如今,《复函》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时并行,均有效。”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

  “还有些贪官,一旦被判了缓刑、免刑,就搞翻案,这也是随着缓刑、免刑比率上升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值得司法机关警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

  [成因]

  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社会关系比较广,尽管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94人,经核查确定对其中30人的缓刑判决存在着减轻处罚幅度过大、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是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率过高的原因之一。”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著名刑法学教授周光权指出,目前职务犯罪分子大量适用缓刑、免刑,不仅直接违反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定量刑规定,而且与罪刑相当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对策]

  完善立法规范量刑标准

  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在当前反腐败趋势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过多的职务犯罪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免刑显然是不合适的,要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司法机关要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决不能因为是当官的犯法,惩罚上就有所区别,应当一视同仁。”陈光中告诉记者,“此外,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改变职务犯罪被告人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较高的方法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的原则和具体标准加以规范,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和准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依据。”

  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监督,“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将法院认定自首、立功确有错误和量刑畸轻的缓刑、免刑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依法提出抗诉”。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有些检察机关针对这一现象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广西推行的缓刑听证制度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前,应先到被告人所在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一些检察机关当庭宣读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量刑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的法院还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写进了判决书中。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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