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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能自行新增科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2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昨日,市卫生局出台《宁波市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核准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医院新增诊疗科目进行规范。

  据了解,卫生局对增设诊疗科目确定了五项要求和五项制度,五项要求分别是合理核定、依法申报、分级管理、规范登记、与人员执业注册同步等。同时,建立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评审、准入、档案管理、审批备案、公告制度。

  今后,医疗机构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置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规定还明确,对医疗机构提出增设诊疗科目,因从业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的,医疗用房面积不能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或建筑布局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求的,相关临床或医技科室、人员、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批准。(张建平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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