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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 欢喜过后让人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0:33 大众网-农村大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经济成本”和“诉讼效率”观念深入人心,公民之间发生纠纷后不再仅仅通过诉讼方式、让执法机构进行权威性裁决作为惟一的解决方式,而是通过“私了”化干戈为玉帛,达到和谐相处的目的。我们应该承认,大量的矛盾通过“私了”的手段得以平息,但是“私了”仍然不是最佳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派欢喜的背后隐藏着无数的忧虑。日前,笔者查阅了部分政法机关的办案卷宗,发现有许多纠纷正是由“私了”的后遗症所引发的,所以“私了”的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案例]2005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在220国道骑车行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济南某有限公司的汽车撞倒。当时王某感觉伤势不重,胳膊和腿均能活动自如,而肇事司机乔某害怕单位追查,主动提出“私了”,于是王某就答应了。最后二人通过协商,乔某支付了王某500元,王某自己骑车回家。然而当天晚上,王某突然感到腹部剧烈痛疼,家人急忙把他送到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大肠破裂。王某因住院治疗花费近万元,为追要损失,王某将肇事司机乔某和济南某有限公司诉上了法庭。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以解决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由调解是正常的,但是有些当事人在协商时对自己的损失并不明确,主要包括:一是不能正确预见自己身体所受伤害的程度,有的病症可能当场发作,比如一些外伤可以一目了然,但有些病症要等一段时间、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能发作;二是不能正确预见自己财产所受损失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急于自行处理,必然会造成许多的矛盾隐患。

  [案例]某村女青年石娟到村东的山坡上去放羊,被尾随的同村男青年赵波强奸。事件发生后,赵波的父母托人向石家说情,要求“私了”。后经人说合,赵波家同意支付3000元作为赔偿费,而石娟家保证不向公安机关告发赵波。但由于赵波家支付1000元后,余款一直未付,石娟的母亲一气之下将赵波家的家具砸坏。赵波家将石娟的母亲诉上法庭。后公安机关闻讯后介入此案,将赵波抓获,经法院审理赵波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评析]“私了”是允许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私了”。在有些偏僻的山区,强奸、流氓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往往会顾及自己的名声,还有的害怕犯罪分子进行报复,不愿意将犯罪分子诉诸法律,因此当施害人提出“私了”时便会顺水推舟。而犯罪分子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只要受害人不将自己送上法庭,也乐意“破财免灾”,通过中人说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这种做法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一是放纵了犯罪,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二是也为受害人自己埋下了深深的祸患,有的甚至被犯罪分子长期控制,造成终身的遗憾。

  [案例]2005年3月,平阴县某村的村民陈忠与刘美林在一起喝酒。由于二人酒后言语失和,发生争执,陈忠将刘摔倒在地,拳脚相加,打成重伤。周围群众将他们拉开,刘被送往医院治疗,一月后方才出院。陈忠醒酒后感觉十分后悔,托族人及村领导出面说合,要求与刘“私了”。刘碍于情面同意,陈赔偿刘4000元。但是陈赔偿后却认为刘要求过高,自己吃了大亏,遂向法庭起诉,要求刘返还2000元。

  [评析]伤害案件也是“私了”的重灾区,这类案件发生后,受害方往往以算“经济账”为主;作案一方则“好汉不吃眼前亏”,主动让步。双方考虑的不是案件的法律性质,而是狭隘的眼前利益。这样,“中间人”就水到渠成地快审快结。这样“私了”的后果仍然是放纵了犯罪,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相反可能会不断地引起纠纷,形成“马拉松”式的矛盾,双方永远不得安宁。

  “私了”案件大量地存在,有其必然的因素:一是人们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足,把刑事案件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来消化,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法律遭到践踏,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较好的保护;二是经济利益驱动是产生“私了”案件的诱导因素,有些案件发生后,许多人考虑的是如何用金钱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把赔偿数额的高低作为处理纠纷的决定性因素,当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后案件自然“私了”成功;三是政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还需再加大,犯罪分子的淫威在一定程度还存在着,受害群众还有许多的担心和顾虑。另外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周期过长也促成了“私了”现象的发生。

  在强调“私了”所存在的问题时,我们并不反对有些案件通过“私了”去得以解决,因为这毕竟还是最简捷、最节省、最和谐的处理方式。但在你准备进行“私了”时不妨多一个心眼,清醒地保留你的“追责权利”,即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如果你对于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能确定,应在协议中声明保留自己事后继续追究对方此项责任的权利;同时,在协议中,对方对于哪些项目进行了赔偿,赔偿数额是多少也一定要写清楚,以便于事后有异常情况时进行追究。(本文涉及姓名均为化名)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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