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院受贿,法律“落泪”!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2:00 光明网 |
童克振 据《中国青年报》7月13日报道,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本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在此审理。 谁不知道法院是审判的“主儿”,咋能成为受贿的“丑角”?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真让人大跌眼镜大失所望,受贿的“技术”弓马娴熟,表面上搞得“一身清白”,准备了许多与正义叫板的“本钱”,然而检察机关会放出“捆仙绳”,使其受贿法院低头认罪。据了解,公诉机关指控该法院犯有3宗罪案:其一,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提议,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拍卖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议。2001年至2005年7月,由乌铁中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协调负责,乌铁中院共收受这家拍卖公司给付人民币941074.57元,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中介机构六),一案一结。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费分成,由蔡红军具体负责。5年内,乌铁中院共收取人民币2849802.87元,。乌铁中院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李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人民币72万元。此款由法院会计王青梅管理。共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 就在这铁的事实面前,乌铁法院还百般狡辩,声称是“法官协会的事,与法院无关”,这样的“回应”太荒唐可笑,一切不都是法院一手操作的吗?只不过受贿法院想穿一件“马甲”欲转移人们视线而已,有幸人们目光雪亮,紧紧抓住受贿的尾巴,乌铁法院不得不现出受贿的原形,所谓“转嫁罪过”的“精明”,不过是“遮人眼目的鬼把戏”,使巨额受贿变得“隐形”罢了,这只能说明乌铁法院反侦查能力“叫棒”,为害“功夫”较深,不严惩后患无穷。 至于争论法院能不能成为被告,享有不享有豁免权,新疆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连振华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自然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它不能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绝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刑法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机关均不享有豁免权。”乌铁法院最后一丝“逃生希望”也会随之破灭。等待的将是庄严的审判。 法院是正义之剑高悬的所寨,不是“避风港”,给执法机关所有工作人员敲起警钟,“法院”犯法与庶民同罪,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享有特权的地方,就是目光聚集的地方,为何要“此地无银三百两”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