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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广州市卫生局的规定敲响了突发事件应对的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2:00 光明网
杨涛

  日前,广州市卫生局向多家市属医院发布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医院联络媒体采访和接受媒体采访,要提前两天将有关材料报送卫生局审批。此举引起了广州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并纷纷予以质疑。有负责医院宣传的工作人员认为,此规定会影响医院与媒体合作的积极性。(《信息时报》7月21日)

  广州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指出,卫生局制定这份文件的初衷是规范新闻管理,尤其

是加强对医院向媒体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文件中的规定针对的主要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于常规的新闻报道,市卫生局和所有医院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这一事件让我联想起,前不久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不久,我在《法制日报》就发表文章认为,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当然有一定的理由,然而,如果草案不明确新闻媒体违反的“规定”,是由那一级国家机关以及那一国家机关来制定;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什么;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问题。那么,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但不能起到防止媒体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而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效果;反而会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以达到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目的的工具。

  果然,我的话余音未绝,广州市卫生局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披露出台了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在我看来,广州市卫生局相关规定的出台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出台不无关系,草案可以说是卫生局相关规定的出台的背景。而正是草案允许在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中限制媒体权利,并且在该由谁来进行限制、限制的原则是什么等等语焉不详,所以,作为一个非常低级别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敢于制定规定来限制媒体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

  然而,我们要质问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是一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非常重要的公共信息,作为政府机关的卫生局与行使着公共管理职能的公立医院有责任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因此,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卫生局何以有权力要求接受采访必须先进行审批。其次,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起着向公众传达信息和监督政府行政的职责,媒体依法享有言论自由,这种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容剥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卫生局又有什么权力出台规定进行限制。并且,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如果新闻媒体违反了广州市卫生局要求进行审批的规定,报道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那么有关部门是不是可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规定,对新闻媒体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呢?

  所以,在我看来,广州市卫生局自行出台这么一个限制媒体报道自由的规定,恰恰是以最好的方式敲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警钟,它再一次告诉人们,如果草案不进行修改和进一步完善,那么,今天是广州市卫生局出台这么一个规定,明天会是更多的级别更低的行政机关自行规定另外一个类似的规定,媒体传达公共信息和监督政府的职能将荡然无存,而公众也将只能任凭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类似“非典”事件将不可避免重演。因为,我们很难相信在一个没有媒体监督的地方,有着“行政问责”和“政绩工程”压力的地方政府会像“天使”一样真实地披露突发事件信息,7月20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就报道,在洪灾前线湖南资兴,当地县城上报给市里的失踪和死亡数字有重大瞒报和失实情况,数字相差三倍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如果资兴县规定报失踪和死亡数字必须审批,央视能进行有效地监督吗?

  因此,我必须在这里不厌其烦地提出我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与完善的期望。我希望,所谓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开的立法程序进行制定;这些“规定”是必须站在维护新闻自由的立场,以“可以报道为原则,不可以报道为例外”;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明确确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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