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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半贪官有罪不入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2:0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据《检察日报》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在北京参加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听到这个消时的第一反应是:“有这种情况?在当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犯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作处理;5000元~5万元的,一般判1~7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矛盾,这是否暴露了司法环节中的深层次的问题?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日前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公职及工资待遇

  刑罚后仍可保留

  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3~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此外,让人感到费解的是,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

  “还有些贪官,一旦被判了缓刑、免刑,就搞翻案,这也是随着缓刑、免刑比率上升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值得司法机关警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

  犯罪主体多为官员

  关系网络施压司法

  司法机关在刑罚适用上很难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社会原因。“但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在接受采访时说,“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社会关系比较广,尽管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因为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是拥有一定的权力、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在刑罚适用上很难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坦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就从轻处理了。”

  “此外,在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被告人本人以及亲朋好友的经济条件都比较好,不仅请得起律师,而且请得起大牌律师,这些人将诉讼法上有利于被告人的权利运用得很充分,甚至超出了法定的界限,这也值得我们注意。”陈光中补充道。

  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在当前反腐败趋势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过多的职务犯罪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免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司法机关要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决不能因为是当官的犯法,惩罚上就有所区别,应当一视同仁。”陈光中告诉记者,“此外,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改变职务犯罪被告人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较高的方法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的原则和具体标准加以规范,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和准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依据。”

  郑新建

  一名长期奋战在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一线的普通干警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把反腐败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经常要冒风险、顶压力,大量的缓刑、免刑让我们对反贪工作感到失望……

  徐 明

  为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小半年,终因竞争激烈以失败告终

  我真是不理解,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

  前任领导犯罪被判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保留了公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后任者因而也就无所畏惧地跟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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