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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与案件有关重要事实应终止援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2:0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夏令 通讯员 仁宣) 昨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着重对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不予以法律援助的情形,被羁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和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等作了具体规定。

  修正草案对家庭成员收入、支出、和其他资产作了细致的规定。有紧急或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

  而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对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则不予以法律援助。对受援人以欺骗获得法律援助,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等,则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此外,省人大内司委建议,增加三种免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的情形:一是服刑人员或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庭成员联系有困难,或家庭成员不愿为其提供帮助的,由监狱管理机关或看守所出具证明;二是欠薪和工伤案件中的农民工;三是法院已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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